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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2014版)公安部發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即公安部第123號令,而最新的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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